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220kV及以上电压的电力系统一次部分设计(以下简 称“系统设计”),包括电厂接入系统设计,电力系统专题设计,发、输、变电工 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的系统部分。
第1.0.2条 系统设计应在国家计划经济指导下,在审议后的中期、长期电力 规划的基础上,从电力系统整体出发,进一步研究并提出系统的具体发展方案; 合理利用能源,节约能源;合理布局电源和网络,使发、输、变电及无功建设配 套协调,并为系统继电保护设计、系统安全自动装置设计及下一级电压的系统设 计等创造条件;设计方案应技术先进,过渡方便,运行灵活,切实可行,以经 济、可靠、质量合格和充足的电能满足国民经济各部门与人民生活不断增长的需 要。
第1.0.3条 批准的系统设计应为编制和审批工程设计任务书,工程初步设 计,近期计划及下一轮电力规划提供依据。
第1.0.4条 系统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经济建设方针和各项技术经济政策,从系 统实际出发考虑远景发展,远近结合,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论证,求得最优方案。
第1.0.5条 系统设计的具体任务是:
一、分析并核算电力负荷和电量的水平、分布、组成及其特性,必要时分析 某些负荷可能变化的幅度;
二、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进一步论证系统的合理供电范围和相应的联网方 案、电源建设方案及系统调峰方案;
三、论证网络建设方案,包括电压等级、网络结构及过渡措施;
四、进行无功平衡和电气计算,提出保证电压质量、系统安全稳定的技术措 施,包括无功补偿设备、调压装置及提高稳定的设施等;
五、计算各类电厂的燃料需要量,对新增火电的燃料来源提出建议;
六、安排发、输、变电工程及无功补偿项目的投产时间,提出主要设备数量 及主要规范,估算总投资和发、供电成本;
七、提出远景年所需发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现有网络改造,以及其它需进 一步研究的任务。
上述任务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分阶段进行。
第1.0.6条 系统设计的设计水平年可为今后第5至第10年的某一年,并应 对过渡年进行研究(5年内应逐年研究),远景水平年可为今后第10至第15年的 某一年,且宜与国民经济计划(及规划)的年份相一致。系统设计经审查后2~3 年宜再行编制,但有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