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管理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XX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线绿化带以内范围。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拆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环线绿化带以外的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区的规划范围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规划特定的地区,可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规定所定标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定的技术标准为建筑管理的最低标准,各项建设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划有关规定创造良好的环境质量。
第二章 建筑间距
第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防火、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规定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五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需要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含成组、成片建设的居住建筑,下同)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处于被遮挡位置的多层条形居住建筑(含规划保留的现有建筑和拟建的,下同)与新建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由下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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