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罪名最新修订后北京首例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名定罪处罚的案件昨日在海淀法院宣判:原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赵孝礼因索要或收取他人钱财及回扣共计8万元被判有期徒刑2年,受贿赃款予以没收。
51岁的赵孝礼原是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33项目经理部经理,负责“财智大厦”项目工程。2003年4月,赵孝礼利用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购买江苏华鹏集团所属的江苏西门控电器有限公司低压配电箱的机会与华鹏集团业务经理师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
随后,赵孝礼又以加快结算工程款为条件,要求分包“财智大厦”防水工程的河南润峰基防腐防水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龚某让利(数额不低于工程款的5%)。2003年11月及2004年5月龚某在其位于海淀区“财智大厦”第33项目部经理办公室内分别送给赵孝礼人民币2万元和3万元。
2006年8月18日,赵孝礼再次以提前返还4万元的维修保证金为条件,向龚某索要人民币2万元,龚某随后向检察机关举报此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赵孝礼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因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罪名予以变更,因此法院认定赵孝礼的犯罪行为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调整后的新罪名11月6日起实施。这一补充规定取消了原来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修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专家解读
新罪名扩大受贿罪主体范围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韩耀元和张玉梅介绍,在确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这个名称时,法学界一直存有不同认识,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采用“商业受(行)贿罪”罪名;第二种意见认为应采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行)贿罪”罪名;第三种意见认为应采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行)贿罪”罪名。
检察官告诉记者,第一种意见中“商业”二字不能准确概括刑法罪状规定的情形,因为这类犯罪主体的身份不一定都属于商业性质,其受贿或者行贿行为也不一定都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并且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尚无统一明确定义;第二种意见虽然直接反映了刑法罪状的规定,但由于是选择性罪名,可能出现“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或“对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罪名,从字面上不好理解;而第三种意见认为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能概括上述除受贿罪外的所有受贿主体。
北京首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出自项目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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